验核汽车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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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2005-11-25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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来往粤港汽车及承载海关监管货物的汽车登记应具备下列条件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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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车辆的类型、牌名、颜色、吨位/座位、发动机号码、车身号码、车辆牌照号码、车主等须与公安车管部门核发的证件所列内容相符。 |
二、货运车辆应符合海关的监管要求(经海关核准的装载特种进出口货物的车辆除外): |
(一)密封车 |
1、与车架固定一体的厢体必须密封牢固,形成永久性的密封体,无陷蔽空间,厢体为金属结构符合国际化标准,具有施封条件; |
2、车头伸出部位的底版必须是钢板,车厢连接的螺丝必须焊死,车厢两车门之间须以钢板相卡,并有门锁搭扣,保证施封后无法开启; |
3、可以装卸货物的一切空间,便于海关检查并符合海关监管要求; |
(二)网封车 |
网封车的载货厢体开网部位具体尺寸为: |
1、网封面积应占载货厢体面积的3/5以上; |
2、载货厢体底部与网底的距离不超过0.5米; |
3、网孔横直间隔尺寸不超过3厘米; |
4、网封铁丝直径不小于0.4厘米,铁丝交叉点用钢片点焊加固。 |
(三)免封车(蔬果车、鱼车、禽畜车、沙石车、油罐车均属免封车) |
1、免封车车厢不得有密封部位,其中,鱼车的车厢挡板不得高于鱼桶; |
2、油罐车及装载其他易燃易爆物品的车辆,须符合消防、交通运输安全要求,并有提示危险标志。 |
(四)工具车 |
1、车辆驾驶室与用作装载货物的车厢之间必须安装固定隔离网,车厢里面不得安装座位; |
2、队驾驶室外,车厢原有窗口须用铁网封焊; |
3、装载转关货物的工具车还须具备施封条件。 |
三、客运车和行走货运通道的车辆,其车头和车厢两侧需喷写企业名称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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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、凡在海关登记的车辆,其油箱以原车出厂时所附油箱为准,未经公安车管部门批准和海关同意,不得擅自改装,经批准改装后的油箱容量不得超过500公升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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